增值税更新于 2026年8月7日
新《税法典》下购方应按什么日期抵扣增值税?
根据哈萨克斯坦新《税法典》,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收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日期,将发票所列增值税计入抵扣。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ИС ЭСФ)中进行相应标记,确认该电子发票中的增值税金额用于抵扣。
根据新《税法典》,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购方应按什么日期将发票中的增值税计入抵扣?增值税抵扣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答:
根据新《税法典》,发票所列增值税金额应按照购方收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日期计入抵扣。
同时,为将相应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ИС ЭСФ)**中进行标记,确认该电子发票(ЭСФ)所列的增值税金额用于抵扣。
因此,新规则下需要关注两个要点:
- 抵扣日期:以收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日期为准;
- 系统操作:纳税人需要在ИС ЭСФ中确认相应电子发票的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