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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更新于 2026年8月18日

采购适用5%增值税的药品或医疗服务,用于16%应税业务时如何抵扣?

根据哈萨克斯坦新《税法典》,对于采购并用于适用16%标准增值税税率应税营业额的商品或服务,并未规定因购入环节适用较低税率而限制进项增值税抵扣。因此,如果企业采购的医疗服务适用5%增值税税率,并用于产生适用16%税率的应税营业额,则按照电子发票(ЭСФ)中实际列明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抵扣,即按5%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金额抵扣。

如果采购药品或医疗服务时适用5%的增值税,而公司的销售业务适用16%的标准增值税税率,进项增值税是否仍按5%抵扣?

答:

新《税法典》对于采购并用于适用16%标准增值税税率应税营业额的商品和服务,并未规定限制相关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

因此,如果企业采购的医疗服务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并将该医疗服务用于产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营业额,则企业可以将电子发票(ЭСФ)中实际列明的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

也就是说:

  • 采购医疗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5%;
  • 企业相关销售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6%;
  • 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按照ЭСФ中以5%税率实际计算并列明的增值税金额抵扣。

因此,不能因为企业的销项业务适用16%税率,就将采购环节的进项增值税按16%计算。进项税抵扣金额以电子发票中实际列明的增值税额为准。

资料来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КГД МФ Р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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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布日期: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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