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新《税法典》第476条同时规定“2026年前开工或完成竣工验收”可享住宅增值税免税?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典》第476条规定,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和(或)完成竣工验收的住宅建筑(或其部分),销售时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之所以同时列明“开工”和“竣工验收”两个时间条件,主要与现行《税法典》下住宅项目进项增值税的特殊核算机制及新旧税制衔接有关,目的是保留2026年前已开工或已验收项目原有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为什么第476条同时规定“2026年1月1日前开始建设”和“2026年1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答: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典》第476条规定: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开始建设和(或)完成竣工验收的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一部分),其销售免征增值税。
这里之所以同时规定“开始建设”和“完成竣工验收”两个条件,主要与现行《税法典》下住宅项目的增值税处理及新旧税制衔接有关。
一、现行《税法典》对住宅和非住宅部分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典》:
- 销售公寓(住宅部分)免征增值税;
- 销售非住宅用房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同一住宅建筑中可能同时包括公寓和非住宅用房,因此,对于建设该住宅楼所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现行制度规定了特殊的核算方式。
二、进项增值税在住宅竣工验收后进行划分
按照这一特殊核算方式,与住宅建设有关的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并不是简单地全部计入抵扣。
在住宅楼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相关进项增值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只有归属于非住宅用房部分的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
这与现行制度下:
- 公寓销售免征增值税;
- 非住宅用房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一税务处理逻辑相对应。
三、第476条实际上承担了新旧增值税制度的衔接功能
正因为存在上述进项增值税核算机制,新《税法典》规定,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住宅建筑,其住宅部分继续保留增值税免税待遇:
- 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开始建设;
- 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继续保留对2026年前已经启动建设的项目,以及2026年前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所适用的原有进项增值税核算方式。
也就是说,这些项目的相关增值税此前已经按照现行《税法典》的规则进行核算,因此需要通过过渡性规定保持税务处理的连续性。
四、为什么还要单独写“2026年前完成竣工验收”?
从实际时间顺序来看,一个项目如果在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其建设通常也必然是在2026年前开始。
但根据该官方问答的解释,第476条这样表述的重点并不是强调现实中可能存在“先验收、后开工”的情况,而是为了覆盖现行税制下不同阶段住宅项目的进项增值税核算状态。
因此,该条款的核心目的可以理解为:确保2026年前已经开工或已经按照现行制度完成验收及相关增值税核算的住宅项目,在新《税法典》实施后能够平稳衔接,并继续适用相应的住宅增值税免税政策。
